平湖购买的办公设备既用于出口也用于内销业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我公司目前既有出口业务也有内销业务,公司于2009年新购买了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请问这些设备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新购买的办公设备既用于出口也用于内销业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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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平湖浏览:13541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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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收入准则下,验工计价单是不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务入确认的时点呢?答:新准则下强调按照投入法或者产出法计量履约进度,验工计价只是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施工企业取得工程验工计价单时,说明享受了收款的权利,根据履约情况,计入“应收账款”或者“合同资产”科目,也不按验工计价单全额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会计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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